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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病因”复杂治理难度大

地下水污染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客观上导致了环境执法检查像是打游击战,既不连续,也不稳定;其次,执法队伍的经费支持与执法 对象有关,二者在利益上有关联;环保部门会遭遇地方的干扰,执法的强度和严肃性都会打折;此外,环保经费的投入不足也是一大原因.

本报记者廉颖婷
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
3月22日当天,中国水科院水资源研究所所长王建华公开表示,我国水资源短缺,海河流域等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一些地区水资源过度开发,造成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等生态问题,废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水体污染严重。
此前的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首个全国性大规模研究报告显示,全国目前有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环境决定经济(即环境优先)时代,水污染和水生态失衡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后果已经凸显。
“就目前公开发布的数据和报道研判,国内水污染状况比较严重,已从地表水蔓延至地下水,并且出现自上而下式的蔓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中心 副主任林永生说。
红豆局长与漂浮死猪
2013年,有两起典型的水污染事件备受关注。
2013年4月,媒体曝光河北省沧县张官屯乡小朱庄村发现大量红色地下井水,但当地环保局局长邓连军却称,“红色的水不等于不达标的水,你比如说放上一把红小豆,那里面也可能出红色,煮出来的饭也可能是红色的,不等于不达标”。
“红豆局长”的此番话引发了舆论的巨大谴责。后经过专家组调查,小朱庄村的红色井水苯胺含量超标70多倍。
“从整体上看,许多地方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然不够,绿色发展的理念大多停留在口号和形式上,缺乏严格贯彻落实的勇气。”林永生说。
几乎是同一个时间点,上海黄浦江水域上游、福建龙岩龙津河上游、湖南浏阳河等处漂浮大量死猪。
林永生认为这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农户未意识到自己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未认识到自己并不具有随意乱扔死猪、污染环境的权利;二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司法等环节均有不足,亟待完善。
在立法环节,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再到2012年修正的环境保护法以及2008年2月修订通过、2008年6月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 等,绝大多数条款都是强调各级政府和主要的污染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个体责任问题只是笼统提及。
林永生表示,一般居民不太了解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更不清楚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权利边界。司法环节的不足则主要表现为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违法不究或执法不严。
地下水水质逐年恶化
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地下水用于供应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田浇灌。全国657个城市中,有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
2010年,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对全国182个城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结果表明,4110个水质监测点中,较差——极差级的监测点占57.2%。
“地下水质恶化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可以归结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最近媒体非常关注污水注入导致的污染,这是典型的点源污染。其实,地下水污染的另一个 重要原因是面源污染,包括农药、化肥等污染,这一点解决起来会比点源污染更加困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利红说。
据介绍,现在,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已经十分严重了,有些地方的开采深度已经超过1000米,如此下去,一旦深层地下水污染,我国公民的饮用水将遭受严重威胁。
多因素叠加致治理难
高利红认为,地下水污染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是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客观上导致了环境执法检查像是打游击战,既不连续,也不稳定;
其次,执法队伍的经费支持与执法对象有关,二者在利益上有关联。如果执法人员的工资改为财政全额支付,那么,执法的效果应该会有所好转;
环保部门会遭遇地方的干扰,执法的强度和严肃性都会打折;
一些企业虽然会落实“三同时”制度,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为了降低运行成本,采取偷排的方式,靠近江河湖库的,就往江河湖库排放,否则就往地下灌。
“有偷排企业的工作人员甚至声称,如果不往地下排灌污水,地面会沉降得更严重。”高利红说。
除去以上因素,环保经费的投入也是地下水污染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原因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近10年来,中国的水污染状况日益严重,主要是经济发展迅速,但是治理污染的投资跟不上。照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环保的投入应当占到GDP的2%以上,但现在环保的投资最高也就是1.6%左右。
此外,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不明确,也是导致监管缺失的一大原因。
目前,我国的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等,这些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晰,导致了对地下水的监管力度不够。
多管齐下凝聚共识
保护环境应该是每个人的责任,但更重的责任应该在企业,因为企业本身是从生产中获取利润的。
高利红认为,要想治理水污染遏制企业偷排污水,从宏观上讲,要引导地方政府合理发展,科学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执法力度;从微观上讲,要完善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一些地方要发展经济无可厚非,但在引进企业时需要先做好评估,即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当地的生态发展。比如北方城市,不适合发展高耗水的工业,应该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和城市特征,发展节水农业和工业。” 
林永生认为,对于中国水污染、乃至更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污染的治理之策,至少要包括以下四点:

多管齐下,凝聚各界对环境优先的共识。中国已经进入了环境优先的时代,凝聚这种共识,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对绿色发展的顾虑,坚定绿色发展的信心。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环境立法、普法、司法等环节,增强环保部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建立环境治理的成本分摊机制。所谓“成本分摊机制”,是指通过合适的制度设计,让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在全社会进行分摊。
提出并落实单位GDP污染强度指标,在经济结构较难调整的情况下发掘技术治污的潜在效应。

(来源于 法制日报视点 )